合同糾紛 2020年7月6日 1,140
先介紹三種抗辯權的含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此項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最典型就是一手錢一手貨的即時交易行為。合同法第66條對此做了規定。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最典型就是貨到付款,先交貨驗貨后付款。合同法第67條對此做了規定。
3、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69兩條對此做了規定。
你可以不用支付余款,你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1、首先,不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付款和履行維保不是同時履行,這點不用展開討論。
2、雙方的主要義務都是分期履行的,你方付款分兩期,對方維保分12期,簽訂合同支付一般,屬于你先履行,隨后對方維保屬于后履行。履行至2個月時,都無爭議。
3、第三個月開始,對方要履行維保是先履行,你放半年后付款是后履行,先履行的未履行,后履行的可以拒絕付款,此為先履行抗辯權。你放可以基于對方違約在先行使這項抗辯權拒絕支付余款。
4、對方不享有不安抗辯權,因為你方未支付余款是基于在先的先履行抗辯權,雖然支付余款,對方履行后面半年的維保責任,但你方的在先的先履行抗辯權是合法抗辯,阻卻對方后來的不安抗辯,簡言之,對方的在先的違約行為法律不會傾斜予以救濟。
5、你方的抗辯權也不是不安抗辯權,因為你方先付首款履行后2個月雙方無爭議,后來是對方要先履行,你方后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辯權的定義。
6、基于對方的違約(一年只履行了兩個月,可以認定為對方根本違約),你們還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未履行時間段相應的已付款(4萬折合12月,只需實際支付2個月的款項,多收的退回),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并賠償你方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