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2020年7月21日 824
新吳區律師認為:如果對于工傷鑒定的結論不服,要注意時效的問題,需要在收到鑒定結論的15日內申請再次鑒定
另外如果工傷治療后出現惡化,可以在一年內申請重新鑒定。
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本條是關于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規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己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過的工傷職工,在鑒定結論作出一段時期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的復查鑒定。建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主要是考慮已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的職工,其傷殘程度經過一定時期后,有可能發生變化,出現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護理依賴程度加重或減輕的情況。對這部分職工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可以更為準確地保護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也能嚴肅基金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根據本條規定,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申請時間,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勞動能力鑒定是按照工傷職工當時的傷情和殘疾狀況程度作出的,而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有可能通過醫療康復得到減輕,也有可能進一步惡化。規定為期1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過于頻繁地提出復查鑒定,干擾正常的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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