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2020年8月3日 937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規范相互之間行為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實踐中為明確詳細的寫明合同內容是非常重要的,為了規范商品房的交易行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產管理部門擬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設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中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內容做出比較明確的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沒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2000年9月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約定的合同條款包括: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依據;
(3)商品房銷售的依據;
(4)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5)計價方式與價款;
(6)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9)交付期限;
(10)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1)規劃產權設計變更的約定;
(12)交接;
(13)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14)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15)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16)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17)保修責任;
(18)雙方就小區、樓字命名權、屋面、外墻使用權的約定;
(19)買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權;
(20)爭議解決方式;
(21)末盡事宜的約定;
(22)附件效力的說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簽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