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2020年8月31日 840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是有權繼承繼父母婚前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扶養關系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范圍親屬間的扶養關系,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系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系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系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系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后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系的客體,是扶養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