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2022年4月3日 659
(1)婚姻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 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 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 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 規定?!比嗣穹ㄔ簩⒈怀蜂N的婚姻效力認定為自始無效,即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 護。
(2)財產分割
部分人民法院認為,由于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適用《婚姻 法》中有關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的規定,而應準用相關司法解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 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 得的收人和購買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钡?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辈?分人民法院認為,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認定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另一方只 有舉證證明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和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況下,方享有 所有權。部分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先經雙方協議分配,協議 不成時,再依法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當事人個人財產的除 外。
(3)子女撫養
部分人民法院認為,被撤銷的婚姻效力自始無效,在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應 認定為非婚生子女,依據《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 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 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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