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追討 2022年6月7日 634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更為常見的有關定金產生的糾紛是當事人預先交付的款 項是屬于借款還是借款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的定金,以及這部分款項能否適用定 金罰則,即圍繞預付款性質認定而產生糾紛。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應 當采取書面形式。這里的書面形式并不要求有單獨的定金合同,當事人除在借款 合同中約定定金外,在借據、收據等條據上寫明款項為定金的,也可起到書面合同 的作用。因此,大多數人民法院是依據當事人之間的書面約定來確定相應款項的 性質。若當事人之間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了此部分款項為定金,則自然可以發生
定金的效力。反之,雖然未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或對該部分款項是否為定金約 定不明確的,并不否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有效性,但人民法院認為預先交 付的這部分款項不成立法律意義上的定金,而只能作為預付款、保證金或借款的- 部分等對待,亦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若要成立定金合同關系, 則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對交付定金的期限及定金罰則等作出明確約定,否則雙方當 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其他法律關系。但也有少數人民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 信錄音等來認定預先交付的款項性質為定金,也即雙方的口頭約定也可能成立定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