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2022年7月29日 56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 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29 條、第3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 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标P于子女撫養問題,該 意見所確立的唯一原則就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 發”。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既是貫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則,也 是處理離婚后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 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方可妥善解決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同時,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還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 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8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