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2023年3月28日 345
我們法律并不禁止交易雙方對于稅費的承擔重新進行分配,也就是說交易雙方可以約定稅費由任意一方來承擔,這個是合法的。而行業慣例中,賣方是凈得價,通常稅費都要買方承擔。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當中,有很多是因為稅費引起的,簡單來說在過戶之前繳納稅款的時候,預計的稅費和稅務機關核算出來的稅費差額太大,導致交易履行不下去的。
下面我說下如何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首先我們要明確的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或者補充協議里寫清楚和計稅有關的房屋現狀情況,還有業主的信息。我告訴你一共有這幾個點,第一,房屋的取得時間,也就是業主買到這套房子的時候,取得房產證的時間和契稅發票的開具時間,這個就能夠計算出房屋再次出售的相隔時間,這是計稅的一個基礎。第二,業主的家庭括號包括業主,配偶也是媳婦老公和未成年子女,成年的18歲以上的不算,在一個戶口本上的其他人也不算,就是業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業主家庭名下是否有其他的住房,也就是這套房是不是業主家庭的唯一住房,這個是減免稅款所需要的條件之一。第三點,房屋的原值金額,這個金額可以從契稅發票當中看到,也就是業主購買這套房屋時候的價格,這也是計稅的依據之一,基本上就這三項內容。我們把計稅的基礎給它固定住了,那么接下來就要寫明確,買房人是在上述房屋狀況的情況下,才同意承擔全部房屋交易的稅費的。如果房屋的狀況在繳稅的時候不符合上述的約定,那么導致交易房屋產生其他稅費或者更高稅費的,由業主承擔,并且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