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服務 2023年4月20日 363
【案件簡介】 案號:(2020)豫0811民初4443號
原、被告系長期合作的生意伙伴。2019年6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鋼管,價款46500元。合同簽訂5天內××提供該產品樣品到××指定地點,供××使用單位選擇使用。在××使用單位決定使用該產品并確定使用數量后,××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通知××交貨,××應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及時送貨到××指定地點。結算方式:××將產品質量及數量驗收合格后,××開具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在××財務管理部掛賬,以后按照焦煤批復資金計劃逐步分期按比例以一年期電子承兌匯票方式支付貨款。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2019年12月25日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告已依約提供貨物,被告也應按約定支付貨款,并承擔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F被告對所欠原告貨款數額無異議,但認為除2019年12月25日的合同外,其余合同均約定“按照焦煤批復資金計劃逐步分期按比例以一年期電子承兌匯票方式支付貨款”,被告每個月提出資金預算計劃報焦煤集團財務部,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撥付,其所欠原告的貨款已向焦煤集團要求撥付,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應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故“按照焦煤批復資金計劃逐步分期按比例以一年期電子承兌匯票方式支付貨款”的約定應屬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期限的約定,但該期限并不確定。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提供了貨物,被告應當支付對價。在合同對付款期限約定不明時,原告可在給予被告必要準備時間后隨時要求履行,原、被告提交的合同簽訂時間及合同期限在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至今已接近一年或已超過一年,應視為原告已經給被告必要的準備時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貨款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標準支付自起訴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焦作市焦西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焦作市宏杰物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98355.6元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以198355.6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無錫律師劉波評析】不明確的付款期限往往導致出賣人無法及時追回貨款,面臨更高的資金風險。為防范上述法律風險,本案中雖然法院支持了訴請,但是逾期付款損失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原告因為付款期限約定不明導致利息部分受損。建議:1、不將付款期限與工地、工程完工程度掛鉤;2、約定明確的付款期限,如:(1)買方收貨后十五個工作日內;(2)雙方對賬后七個工作日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