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上學,有朋友說有關系,但要求支付勞務費2萬。我于2016年11月28日銀行轉賬給朋友,關于此勞務費辦事目的,雙方微信中有提。至現在,公安仍未立案偵查。期間通過微信反復催問辦事進度,但未要求返還勞務費,對方未有回復。
新吳區刑事律師為你解答:
1.如果該朋友確實虛構其有關系,騙取受害人財務,則可能構成詐騙罪。建議您向公安機關報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以追回其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該案勞務費數額2萬元,屬于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如果該朋友不存在欺詐行為,則先需要看看訴訟時效是否已過,畢竟該事發生于2016年,而且受害人為要求返還過勞務費。若訴訟時效未過,則再看有無請求權基礎。該案如果是民事糾紛,則需要證明勞務費的目的和事項,如果對方存在欺騙行為,則因對方欺騙受害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行為,但是請求撤銷的時間可能已經過去了。如果對方沒有欺騙受害人的行為,則勞務費可能無法返還,請求權基礎無法建立。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問題,歡迎咨詢交流。